嘉實投顧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
嘉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將本委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內容置於乙方網站上,提供甲方審閱後進行線上簽署,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甲方須至乙方之投顧網站進行線上簽署本契約,並詳填客戶資料表,使乙方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甲方契約經乙方審核通過後方能使用顧問服務。
(三)乙方提供甲方國內之有價證券顧問服務資訊,包含:策略訊號、參考消息及研究報告。
第二條 顧問服務費用、計算與給付方式:
本契約之總費用為新台幣____元整(含稅),於契約簽署日起算每滿一個月之翌日清晨0時,進行信用卡扣款。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第五條 契約生效日及存續期間:
甲方於線上簽署本契約後,並經乙方審核通過之日起為契約生效日,契約存續期間為__個月。
第六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甲方得隨時依下列方式擇一終止本契約:
(1)會員專區線上以金融憑證申請。
(2)填寫委任契約終止通知書並以傳真方式申請。
(二)乙方得依行政院『洗錢防制法』及金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內之規定,終止委任契約關係。
(三)終止之效果:
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退費原則如下:
(1)甲方於顧問服務期間,可隨時取消顧問服務,取消顧問服務後,乙方將按比例收取當期顧問服務費用。
(2)取消顧問服務日,當日仍列入收費日數。
第八條 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未盡事宜或未規範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所生之糾紛或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契約留存:
本委任契約壹式貳份。甲方可於線上簽署本委任契約完成後,於乙方網站之會員專區列印及查詢。乙方將另以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寄發已簽屬完成之本委任契約電子檔一份予甲方留存。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乙 方:嘉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佳興
統一編號:47088879
金管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107)金管投顧新字第019號
地 址:231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12樓之1
中 華 民 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