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聲明書

嘉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 一〇一 證券投資顧問相關業務

(二) 〇五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 〇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 〇九〇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五) 一八一其他凡合於本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組織章程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性別、婚姻狀態、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聯絡電話、職業類別、服務機構、擔任職務、教育程度、公司電話、電子信箱、收入、所得、資產、投資經驗,台端與本公司業務往來期間所提供或產生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或詳如相關契約書、聲明書 、業務申請書及客戶資料表等內容所載。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委託人

(二)法人客戶之負責人姓名、法定代理人

(三)股東個人與法人客戶間的投資關係

(四)與第三人合作推廣、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

1.依相關國內外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需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相關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蒐集目的存續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依國內外法令規定處理利用之機構、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其他 台端所同意之對象。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本公司指定之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如: 書面、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文件等) 及程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應知悉並瞭解,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及相關服務,因此本公司將得婉謝受理簽訂契約、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七、如有未盡事宜, 台端將自行詳閱前述各業務之相關申請或顧問服務文件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相關約定條款辦理。

經本公司以本書面向 台端告知上開事項, 台端已清楚瞭解本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